庭审时审判长和判决书上审判长不一致是正常的吗
对于“庭审审判长与判决书审判长不一致是否正常”的直接回复,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析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二条,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,其中必须载明审判人员的姓名。若庭审审判长与判决书审判长不一致,且不属于法定更换情形(如审判长回避、突发情况更换并告知当事人),则违反该条款关于审判人员署名的要求。例如,庭审由王法官主持,判决书却署名未参与庭审的李法官,未履行更换告知程序,即属于程序违法。依据该规定,此类情况不符合法律程序,当事人可据此提出异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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