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闺女在学校骨折,一个同学在教室过道坐着把俺闺女绊倒摔骨折了都不是故意,怎么处理?

发布时间:2026-05-05 | 作者:吴亮律师 15555555523(微信同号)
闺女在学校被同学绊倒骨折的责任判定,可依据《民法典》相关规定分析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(2020年)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:“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,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” 本案中,同学在教室过道坐卧属于对公共通道的不当占用,虽非故意绊倒闺女,但该行为存在明显疏忽,符合“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”的情形,其监护人应承担侵权责任。若学校未对过道安全进行有效管理(如未明确禁止坐卧、未及时巡查),则需依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条(学校未尽教育管理职责的责任)承担补充责任。综上,绊倒同学的监护人需担主责,学校视管理情况担相应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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闺女在学校被绊倒骨折后,部分家长可能因焦虑采取错误操作,反而影响维权。
1. 直接与对方家长发生冲突:若在学校或私下与对方家长争吵、肢体冲突,不仅无法解决问题,还可能引发新的纠纷,甚至承担治安责任。
2. 忽视收集学校管理漏洞证据:若仅关注同学的绊倒行为,未收集学校未及时制止过道坐卧、未设置安全警示等管理疏忽的证据,可能导致学校责任无法认定,减少赔偿来源。
3. 拖延维权时间:若未在法定诉讼时效内(三年)主张权利,可能因时效届满丧失胜诉权,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赔偿。

若您不确定自己的操作是否正确,或需要规避维权风险,欢迎向我们进一步咨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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闺女在学校被同学绊倒骨折且对方家长不出面,首先需明确责任主体与处理方向。
通常绊倒闺女的同学及其监护人需承担主要责任,学校若未尽管理职责也需担责。

1. 若绊倒闺女的同学存在疏忽(如随意坐在过道未注意周围):因其行为直接导致损害,虽非故意但有过错,需承担侵权责任,由其监护人(家长)赔偿医疗费、护理费等损失。
2. 若学校未及时制止学生在过道坐卧的危险行为:学校作为教育管理机构,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需承担相应补充责任。
3. 若闺女自身也存在奔跑等疏忽行为:可能需根据过错程度分担部分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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